近期,一些客戶和小編溝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事宜,他們咨詢了一些問題,包括為什么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誰可以編制,如何編制、編制后的合規,以及處罰事宜,下面我們就大家一起聊聊環境應急預案的那些事吧!
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這種預案區別于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消防、衛生等其他應急預案,以便于企業和環保部門的執行和管理。
我們根據大家經常提到的一些問題,整理了一些問題及其答案,采用問與答的形式讓大家快速了解常見問題的答案,話不多說,下面讓我們進入問與答環節吧。
1. 為什么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7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中提到,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原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6月5日實施)第6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Ø 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Ø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Ø 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Ø 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
Ø 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
Ø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2. 哪些企業應做環境應急預案?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2015年1月8日印發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文件的第3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3. 誰來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8條規定,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4. 如何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Ø 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Ø 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Ø 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Ø 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Ø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5. 應急預案的基本框架
Ø 應急預案簡介,明確應急預案的編制目的、適用范圍、文本管理及修訂條件等內容;
Ø 單位基本情況及周圍環境綜述,說明單位基本情況及其經營設施基本情況和周邊環境狀況;
Ø 啟動應急預案的情形,對單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風險分析,明確啟動應急預案的條件和標準。包括:事故識別;危險物質危害分析;環境風險事故場景分析和評價;啟動預案的情形等;
Ø 應急組織機構,明確應急組織的機構、人員與職責,及外部應急/救援力量;
Ø 應急響應程序-事故發現及報警(發現緊急狀態時),明確發現事故時,應當采取的措施及有關報警、求援、報告等程序、方式、時限要求、內容等。明確哪些狀態下應當報告外部應急/救援力量并請求支援,哪些狀態下應當向鄰近單位及人員報警和通知;
Ø 應急響應程序-事故控制(緊急狀態控制階段),明確發生事故后,各應急機構應當采取的具體行動措施。包括響應分級、警戒治安、應急監測、現場處置、應急響應終止程序等;
Ø 應急響應程序-后續事項(緊急狀態控制后階段),明確事故得到控制后的工作內容。如組織進行后期污染監測和治理;確保不在被影響的區域進行任何與泄漏材料性質不相容的廢物處理貯存或處置活動,確保所有應急設備進行清潔處理并且恢復原有功能后方可恢復生產等安全措施;
Ø 人員安全救護,明確緊急狀態下,對傷員現場急救、安全轉送、人員撤離以及危害區域內人員防護等方案。撤離方案應明確什么狀態下應當建議撤離;
Ø 應急裝備,列明應急裝備、設施和器材清單,包括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Ø 應急預防和保障措施,明確事故預防和應急保障的方案;應急培訓和演習的規定。
Ø 事故報告,規定向政府部門或其他外部門報告事故的時限、程序、方式和內容等;
Ø 事故的新聞發布,明確事故的新聞發布方案;
Ø 應急預案實施和生效時間,明確應急預案實施和生效的時間;
Ø 附件,為應急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性支持信息;
6. 應急預案的編制要點
Ø 事故識別,應急預案必須進行事故識別,明確什么狀態下應啟動應急預案,什么狀態下應請求外部力量支援,什么狀態下應建議撤離廠區等決策關鍵點和決策標準。溢出、火災、爆炸是最典型的可能威脅環境、財產和人身安全的事故,最需要得到正確的辨識。此外,人為錯誤引發的事故風險也應當引起注意;
Ø 應急協調人,制定首要應急協調人并制定備用應急協調人,應急協調人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并熟悉單位情況。公司應賦予應急協調人調動人員、設備、資金和協調所有應急響應措施等實施應急預案的權力,在正常運行期間必須有一人常駐單位應對緊急狀態;
Ø 應急設備,基本應急設備主要包括內部聯絡或警報系統(附使用指南),請求外部支援的設施(如電話),消防滅火器具,火災控制裝備,溢出控制裝備,消除污染的裝備,應急醫療救護設備和藥品,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如防護服,防毒面具)等;
Ø 撤離計劃,應急預案應明確啟動撤離的信號方式、撤離路線及備選路線,在重點區域應張貼位置圖,標識撤離路線以及最近應急裝備的位置;
Ø 政府報告,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向政府環保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Ø 預案修訂,發現應急預案存在不足和缺陷,甚至完全失效,要及時修訂。此外當發生以下幾種變化時,也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 適用法律法規變化;
- 經營設施的設計、建設、操作、維護改變;
- 可能導致風險提高的其他條件改變;
- 應急協調人改變;
- 應急裝備改變;
- 應急技術和能力變化;
- 各個生產班組、生產崗位發生變化;
7. 環境應急預案的修訂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12條規定,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Ø 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Ø 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Ø 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Ø 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Ø 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Ø 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Ø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8.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提交資料有哪些
Ø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Ø 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Ø 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Ø 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Ø 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Ø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
9.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也向環保部門進行過備案,是否意味著工作的結束?
當時不是,企業在接下來的生產過程中,需要根據應急預案進行相關培訓和演習,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才可以做出及時有效的應急。
10. 企業未按應急預案要求做,會受到哪些處罰?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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