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后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規定:
1.【信息傳遞】
常規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中明確新化學物質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傳遞下列信息:
2.【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常規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和相應的加工使用者,應當按照登記證的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風險控制措施:
3.【重點風險控制措施】
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登記證持有人和加工使用者,還應當采取下列風險控制措施:
4.【禁止轉讓】
常規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不得將獲準登記的新化學物質轉讓給沒有能力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
5.【研發管理要求】
新化學物質的科學研究活動以及工藝和產品的研究開發活動,應當在專門設施內,在專業人員指導下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進行。
以科學研究或者以工藝和產品的研究開發為目的,生產或者進口的新化學物質,應當妥善保存,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需要銷毀的,應當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進行處置。
6.【活動報告】
常規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首次生產活動 30日內,或者在首次進口并已向加工使用者轉30日內,向固管中心報送新化學物質首次活動情況報告表。
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登記證持有人,還應當在每次向不同加工使用者轉移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之日起30日內,向固管中心報告新化學物質流向信息。
7.【年度報告】
簡易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記中心報告上一年度獲準登記新化學物質的實際生產或者進口情況。
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含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于每年2月1日前向固管中心報告上一年度獲準登記新化學物質的下列情況:
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登記證持有人,還應當同時向固管中心報告本年度登記新化學物質的生產或者進口計劃,以及風險控制措施實施的準備情況。
8.【資料保存】
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將新化學物質的申報材料以及生產、進口活動實際情況等相關資料保存十年以上。
9.【注銷登記】
登記證持有人未進行生產、進口活動或者停止生產、進口活動的,可以向固管中心遞交注銷申請,說明情況,并交回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