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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號令生效后,7號令登記證持有人履行責任大揭秘!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令)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規第五十三條明確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7號令)規定已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的,相關登記繼續有效?!蛾P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 2020年 第46號,以下簡稱公告),針對7號令下取得常規登記證和簡易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細化了12號令生效后應繼續履行的跟蹤管理要求,以及申請撤銷和變更的登記程序。

               由于新舊法規下對登記證持有人責任及義務要求不相同,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仍在有效期內的,依據7號令取得的常規和簡易登記證的持有人,未來仍有哪些責任需要繼續履行。

         

        基本跟蹤管理要求

               為保障7號令下已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的有效防控,相關跟蹤管理要求的持續落實,公告中明確提出了12號令生效后的跟蹤管理要求。常規登記和簡易登記證持有人需要繼續履行新危害信息報告和資料保存義務,物質進入《名錄》時如被判定需要進行新用途環境管理,后期如變更用途可能需要重新進行登記。

        • 新危害信息報告:發現新化學物質有新的環境/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環境風險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環境風險。
        • 資料保存:需要保存的資料包括新化學物質活動時間、數量、用途,以及落實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等情況,保存期至少十年。
        • 新用途管理:進入《名錄》后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化學物質,《名錄》中注明允許用途,進入《名錄》后,依然屬于12號令管理范圍,如變更為《名錄》收錄以外的用途,應當在生產、進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登記證持有人需隨時關注登記物質進入《名錄》時的公告情況,如登記物質被判定為此類,進入《名錄》后如需變更用途,請參照名錄中的允許用途,評估是否需要進行登記。其中,公告已明確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物質將在進入《名錄》后全部施新用途環境管理。

         

        常規登記物質特殊跟蹤管理要求

               12號令生效后,物質進《名錄》時無需提供5年實際活動報告,取消了重點類物質的每次報告,年度報告的提交范圍也縮減為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物質。首次報告、信息傳遞的要求與之前要求類似。

        • 首次活動報告:如2020年1月1日前尚未進行首次活動的,進《名錄》時間不與首次活動日期關聯,新辦法生效五年后自動收錄到《名錄》中,但登記證持有人仍需在首次生產或者首次進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轉移后六十日內,報告新化學物質首次活動情況。
        • 信息傳遞:12號令明確規定了需要向下游用戶傳遞的信息,包括登記證號、申請用途;新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危害特性,環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環境管理要求。與7號令對比,增加了登記證號、申請用途和環境管理要求,如當時傳遞的信息沒有完全覆蓋現有要求,需在未來再次明確傳遞相關信息,并保留好相應記錄備查。
        • 年度報告: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登記證持有人在12號令實施后,仍需每年提交年度報告,直至申報物質列入《名錄》。提交時間調為每年4月30日前,持有人提交前將有更長的時間收集上一年度的實際生產、使用信息。

         

        登記證的撤銷與變更

        • 登記證撤銷:公告明確規定7號令登記證持有人可以按照12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撤銷登記證。
        • 登記證變更:對于需要變更7號令登記證載明信息的,原則上按照12號令的規定申請辦理登記證或者備案。同時,對登記證相關信息變更后不會導致環境風險增大的,明確了簡化程序,允許參照12號令第三十條申請辦理登記證變更,具體可申請變更的情形如下:

        登記類型

        可變更情形

        常規

        1.登記量擬降低的;

        2.活動類型擬由生產轉為進口或增加進口的;

        3.登記新化學物質的中英文名稱或者化學文摘社編號(CAS號)等標識信息擬變更的;

        4.申請人或者代理人名稱擬變更的。

        簡易

        1.變更后登記量不足1噸/年的;

        2.以工藝和產品研究開發為目的獲得登記證的,變更后登記量不滿10噸,且登記證尚在有效期內的;

        3.新化學物質單體含量不超過2%的聚合物或者屬于低關注聚合物的。

         

        附:跟蹤管理要求對比及說明表

        要求

        12號令

        7號令

        說明

        首次報告

        第四十一條  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首次生產之日起六十日內,或者在首次進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轉移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新化學物質首次活動情況。

        第三十五條 活動報告 常規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首次生產活動30日內,或者在首次進口并已向加工使用者轉移30日內,向登記中心報送新化學物質首次活動情況報告表。

        首次報告對象與原先范圍一致,未進行報告的常規登記證持有人仍需按照要求進行報告,報告時間從三十日內調整為六十日內。

        年度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常規登記證上載明的環境管理要求規定了提交年度報告要求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自登記的次年起,每年4月30日前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獲準登記新化學物質的實際生產或者進口情況、向環境排放情況,以及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 年度報告 簡易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記中心報告上一年度獲準登記新化學物質的實際生產或者進口情況。 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含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記中心報告上一年度獲準登記新化學物質的下列情況…還應當同時向登記中心報告本年度登記新化學物質的生產或者進口計劃,以及風險控制措施實施的準備情況。

        僅7號令下登記證記載物質類別為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的新化學物質登記證需要進行年度報告,如持有此類型登記證,需要繼續按時進行填報,直至物質進入《名錄》。

        提交時間由原來的每年2月1日前,調整為每年4月30日前。

        信息傳遞

        第三十八條  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進口者、加工使用者應當向下游用戶傳遞下列信息:

        (一)登記證號或者備案回執號;

        (二)新化學物質申請用途;

        (三)新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危害特性及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四)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要求。

        第三十條 信息傳遞

        常規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中明確新化學物質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傳遞下列信息:

        (一)登記證中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

        (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三)按照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安全規范的分類結果;

         (四)其他相關信息。

        信息傳遞內容根據新的要求進行了調整。

        7號令未要求簡易登記證持有人進行信息傳遞,根據公告要規定,12號令生效后,簡易登記證持有人依然無強制信息傳遞要求。

        資料保存

        第三十九條  新化學物質的研究者、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應當建立新化學物質活動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新化學物質活動時間、數量、用途,以及落實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等情況。

        常規登記和簡易登記材料以及新化學物質活動情況記錄等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十年。備案材料以及新化學物質活動情況記錄等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十七條 資料保存

        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將新化學物質的申報材料以及生產、進口活動實際情況等相關資料保存十年以上。

        常規登記證和簡易登記證持有人需要按照要求,繼續保存登記相關資料滿十年。

        新信息報告

        第四十二條 新化學物質的研究者、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發現新化學物質有新的環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環境風險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可能導致環境風險增加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環境風險。

          必要時,可以根據評審結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相應的登記證。

        第二十六條新特性報告及處理

        新特性報告及處理登記證持有人發現獲準登記新化學物質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向登記中心提交該化學物質危害特性的新信息。 登記中心應當將獲準登記新化學物質危害特性的新信息,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技術評審。 環境保護部根據評審委員會的技術評審意見,采取下列措施:…并予以公告。

        登記證持有人仍需進行新信息報告,對于風險控制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可能涉及到風險增加,等待主管部門進行評估的同時需要及時采取措施減低或消除環境風險, 不能等待評估結果產生以后再采取行動。

        新用途管理

        第三十一條 登記證持有人變更用途的,或者登記證持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將其用于工業用途的,應當在生產、進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

        第二十七條 重新申報

        (二)變更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登記用途的。 已被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且獲準登記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變更登記用途的,也可以由登記新化學物質的加工使用者,重新進行申報。

        物質進入《名錄》后,如被判定為新用途環境管理物質,如需變更為《名錄》未收集用途,需辦理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

        申請列入名錄

        第四十四條  取得常規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自首次登記之日起滿五年的,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的規定取得常規申報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尚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應當自首次生產或者進口活動之日起滿五年或者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滿五年,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

        第四十一條 列入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程序

        一般類新化學物質自登記證持有人首次生產或者進口活動之日起滿五年,由環境保護部公告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 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含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登記證持有人應當自首次生產或者進口活動之日起滿五年的六個月前,向登記中心提交實際活動情況報告。

        簡化了進入《名錄》的要求,危險類(含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登記證持有人無需進行申請,同時報告五年內的實際活動情況,主管部門將按時間公告列入。

        進入《名錄》時間以首次活動和12號令生效滿五年中較早的時間為準。

        每次報告

         

        第三十五條 活動報告 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登記證持有人,還應當在每次向不同加工使用者轉移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中心報告新化學物質流向信息。

        此要求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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