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注冊
K-reach法規規定,以下類型或用途的化學品,豁免注冊。
法規依據
化學物質登記和評估法(第15844號發,2018年10月16日)
相關條款
第11條(化學物質注冊的豁免):
(1)制造或進口屬于下列任何一項的不用根據第10條第(1)款或第(5)款進行注冊。
1.任何制造或進口屬于下列任何一種物質
A.儀器設備中封裝的化學物質;
B.僅用于測試目的儀器或設備配套的化學物質;
C.產品中含有的化學物質,在特定固體形式中具有某種功能,在使用過程中不會釋放。
2.經評估委會員評審后由環境部指定或通報的化學物質進口或制造這些化學物質
環境部指定或通報的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登記和評估法第11條第2款中環境部指定或報的化學物質是下類型的化學物質(包含附表1和附表2)。這些化學物質不需向韓國官方申請豁免確認書",可直接出口。
法規儂據
豁免注冊或通報的化學物質(環境部通知2018-234,2018年12月28日)
相關條款
附表1
1.雜質(偶然或無意產生或存在于其他化學品中的物質,不會特意進口或投放到韓國市場)
2.副產品(在預期化學物質的制造過程中無意中共同生產的物質,本身不進口或投放到韓國市場)
3.化學結構未經人工改變的天然存在的以下產品
A.礦物,礦石,精礦,天然氣,原油,煤炭。
B.玻璃,陶瓷熔塊。
C.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析油。
D.過程氣體及其成分。
E.焦炭,水泥熟料,氧化鎂。
F.通過重力、機械、水溶、漂浮或去除水分等
方法從天然材料中獲取的產品。
4.化學結構未被改變的天然來源的下列物質
A.植物脂肪,植物油,植物蠟
B.動物脂肪,動物油,動物蠟
C.C6至C24脂肪酸及其鉀,鈉,鈣或鎂鹽
D.甘油
5.氨基酸及其鹽,糖。
6.構成DNA或RNA的核堿基,具有堿基和糖的核苷,堿基,具有糖磷酸鍵的核苷酸。
7.堆肥和生物燃料(生物乙醇,生物柴油,沼氣等)。
8.氫和氧
3.制造或進口總統令規定的化學物質(例如,制造或進口僅供出口的化學物質獲得環境部簽發的”注冊豁免確認的人。詳情(須向官方申請豁確認書)
總統令規定的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登記和評估法第
11條第1款第3項中“總統令規定的化學物質",具體是指以下類型的化學物質。這些化學物質需要通過唯一代表向韓國官方申請“豁免確認書,取得官方發放的“豁免確認出"后才能向韓國出口。
法規依據:
化學物質登記和評估法的執行法令(第29413號總統令,2018年12月24日修訂)
相關條款
第11條(化學物質注冊的豁免)
(1)在該法(化學物質登記和評估法)第11條第1款第3項中,“出口到國外的制造或進口的化學物質”一詞是指以下任何一種指相應的化學物質。
1.制造或進口出口到海外的化學品
2.制造或進口制造其他化學品以出口到國外的
化學品
3.用于科學實驗,分析或研究的化學品,如試劑
4.屬于以下任何一類的研究和開發化學品
A.用于化學品或產品的開發
B.改進和發展生產過程
C.在工作場所測試化學品的應用領域
D.用于化學品的試生產或產品的試生產
5.屬于以下任何一項的聚合物化合物
A.一種數均分子量為10000或更高的聚合物化合物,其中分子量小于1000的分子含
量小于5%,分子量小于500的分子含量小于2%
B.數均分子量為1000以上至小于10000的高分子化合物,其中分子量小于1000的
分子含量小于25%,分子量小于500的分子含量小于10%
6,以下類型的化學物質,其被表面活性劑進行處理后得到的物質
A.根據該法第10條第1款或第5款注冊的化學品
B.根據該法第10條第(2)款在登記限期內的現有化學物質,并按照同一條第3款通知
C.根據該法第10(4の條通知的化學物質
D.根據該法第10條第1款或第5款需要注冊的化學物質,或根據第10條第4款免于通報的物質
7.非分離中間體
8.現場分離的中間體,其污水或暴露受到技術方法的阻礙(在制造其他化學品的過程中產生,并在受控條件下根據環境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同一生產場所的后續工藝步驟中使用或用盡),與非分離中間體不相符的化學物質。
(2)盡管符合上述第1條第5款要求的聚合物可申請豁免注冊,但如果此聚合物符合下述任一條件,則不能豁免注冊或通報。
1.陽離子聚合物(但僅以固體狀態使用,且不溶于水或不分散于水中的聚合物除外)
2.聚合物數均分子量小于10000且含有0,1%或以上的以下類型的未反應單體
A.有害化學品
B.嚴格控制的物質
C.新化學物質(每年制造或進口量超過1噸,且受該法(化學物質登記和評估法)第18條審查的有害物質除外)
(2)有意收到注冊等豁免確認書的人,應向環境部長申請豁免注冊。在這種情況下,環境部長應通知申請人他或她是否屬于環境部條例規定的第1款第3項規定的注冊或通知豁免。
(3)根據第(2)款向環境部長登記通知豁免確認書的人,如果環境部條例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化,如化學物質的制造和進口量,則應向環境部長申請。
(4)除第(1)至(3)款規定的事項外,申請確認或更改豁免的要求,例如確認豁免注冊的標準,應由環境部法令確定。
1.根據“核安全法第2(5)條規定的放射性物質
2.根據"藥事法"第2(4)和(7)條的藥品和準藥品
3.根據"麻醉藥品管理法"第2(1)條規定的藥品
4.化妝品和化牧品中使用的原料符合“化枚品法“第2(1)條的規定
5.根據”農藥管理法第2(1)和(3)條的農藥和原料
6.根據"肥料控制法第2(1)條的肥料
7.食品,食品添加劑,器皿和容器/包裝符合“食品衛生法“第2(1),(2),(4)和(5)條的規定
8.根據飼料控制法第2(1)條飼料
9.根據槍支,劍和爆炸物執法條例第2(3)條規定的爆炸物
10.“軍事物品管理法“第2條和“國防商業法“第3(2)條規定的彈藥(不包括符合第3條的普通貨物)
11根據"健康功能食品法"第3(1)條規定的保健功能食品
12.醫療器械技術“第2(1)條所述的醫療器城
13.根據衛生產品管理法“第2(1)條規定的衛生用品
14.根據"生活化學品和生物殺滅劑產品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7項或第8項的殺生物和生物殺滅劑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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